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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对不安全食品提出整顿 | |||||||||
【2009/11/26】 | |||||||||
提到赔偿和钱,这将会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关注,10倍赔偿、20倍罚款,这无疑是此次公布的《食品安全法草案》最惹人注目的一大“亮点”。应该说,与此前公众熟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食品安全法草案》的前身———《食品卫生法》中的相关规定相比,草案的赔偿新规,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救济的趋势和力度十分明显。但是,从近些年食品安全领域暴露出的严峻现实来看,以“支付价款”、“货值金额”为基准的“10倍赔偿”、“20倍罚款”,是否具备足够的惩罚性,并能由此根本遏制不安全食品的泛滥,恐怕又是值得进一步商榷和推敲的,也是对不安全食品敲响一个警钟吧。 这种不安全食品带来的不仅仅是对消费者利益的损失,对于不安全食品的生产或经营者,之所以必须施以高额赔偿和罚款,不仅是因为这种行为侵害了消费者权益,给他们带来了直接的经济损失,根本还在于,只有通过高额乃至天价的赔偿、罚款,才能对不法商家施加足够的惩罚,极大地提升其违法成本,真正起到以儆效尤的威慑作用。无数的经验教训早已证明,包括不安全食品在内的假冒伪劣商品之所以长期难以有效遏制,一个根本原因就在于,我们相关的法律罚则太过绵软、“仁慈”———既不足以让违法者在事后“伤筋动骨”,也无法令潜在的试法者在事前“望而却步”。有鉴于此,针对草案的10倍赔偿、20倍罚款规定,笔者想提出以下立法“意见和建议”:为提高罚则的惩罚性、震慑力,不妨将“支付价款”、“货值金额”的计算基准改为:“不安全食品给消费者所带来的实际损害”——如一名消费者因食用不安全食品造成的人身、误工、精神等损害价值10万,那么相应的赔偿和罚款就应该是100万和200万,其实这样也对我们的健康起了一个保障作用。 14441(149)(1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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