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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关税帮助他国 | |||||||||
【2012/5/1】 | |||||||||
关税是指进出口商品在经过一国关境时,由政府设置的海关向进出口国所征收的税收。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的关税减让义务,对进口关税作如下调整:降低进口税则中聚酯布等五个税目的最惠国税率,将蓝湿牛皮一个税目的最惠国税率确定,其余税目的最惠国税率维持不变;对九个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继续实行海关核查管理,税目税率维持不变;对小麦等八类四十五个税目的商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税目和税率维持不变。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施滑准税。 对冷冻的格陵兰庸鲽鱼等部分进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对有关国家或地区实施协定税率:对原产于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和老挝的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亚太贸易协定税率;对原产于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菲律宾、越南、缅甸、老挝和柬埔寨的部分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对原产于智利的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税率;对原产于巴基斯坦的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对原产于新西兰的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税率;对原产于新加坡的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税率;对原产于中国香港且已制定原产地优惠标准的税目商品实施零关税;对原产于中国澳门且已制定原产地优惠标准的税目商品实施零关税。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以及国务院有关决定,继续对老挝等东南亚四国、埃塞俄比亚等非洲三十一国、阿富汗等六国,共四十一个联合国认定的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税目商品实施特惠税率。体现了我大国的慷慨之心。 (6)(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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