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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明确防控甲型H1N1流感各方责任单位防控不力将被责令停产停业 罚款20万元
    【2009/6/27】

        
      本报讯  (记者孟庆普)日前,北京市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责任 突出重点 加强甲型H1N1流感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属地、部门、单位、个人均被明确责任,违背责任或防控不力者,将被依法追究行政甚至刑事责任。单位防控不力,将被责令停产停业,罚款5万元至20万元。

      《通知》明确,有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等未按规定履行传染病防治和保障职责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因为未依法依规落实好各项防控措施而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未落实防控责任,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通知》明确,个人都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协助、配合、服从政府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开展的防控工作。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拒绝执行疾控机构依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型H1N1流感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甲型H1N1流感的确诊病人和疑似病人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和个人违反防控管理规定,致使他人被传染甲型H1N1流感或造成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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