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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全法的相关法规规定 | |||||||||
【2011/6/23】 | |||||||||
为了使消费经营者不受违法行为的侵害,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应当准确、及时、客观,维护消费者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食品安全信息分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各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信息。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制度,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各地应当逐步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确保每位公众都能及时知晓相关规定法规。 除此之外,国务院还对各省市、自治区严格要求。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行政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的工作机制,明确信息通报的形式、通报渠道和责任部门。接到信息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对食品安全信息依据职责分工进行处理。对食品安全事故等紧急信息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立即进行处理,避免 到消费者权益。 (30)(189390)(117)(1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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