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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犬须遵法规 | |||||||||
【2010/8/15】 | |||||||||
饲养宠物如今是许多人生活中的一件大事,随着我国民主与法治进程的不断发展,国家和北京市一些新的法律法规不断出台,这些法律法规中有很多与广大群众的利益密切相关,为了便于广大读者及时了解这些新出台法律法规的内容,并将这些法律法规留存、备查,这里我们选取了一些该法规中的重点内容,来和大家一起学习。 首先,喜欢饲养宠物的人需要知道的是,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院和学校的教学区、学生宿舍区禁止养犬。天安门广场以及东、西长安街和其他主要道路禁止遛犬。在一些重大节假日或者有重大活动举办的时间及区域内,将临时禁止遛犬。 要饲养宠物的个人,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有合法身份证明;(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四)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养犬人应当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之日起30日内,持证明到住所地的区、县公安机关进行养犬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犬人取得养犬登记证后,携犬到畜牧兽医行政部门批准的动物诊疗机构对犬进行健康检查,免费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养犬登记证每年年检一次,养犬人在年检时应当出示有效的养犬登记证和动物健康免疫证。养犬登记证年检时间、地点及要求由公安机关予以公告。通过这些规范措施,来确保人民饲养的宠物犬只不会影响人民的身心健康。 (80254)(103)(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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