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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用电交易试点的相关规定 | |||||||||
【2010/6/19】 | |||||||||
据福建当地政府的研究规定,《关于审定福建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成交意向结果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通知如下:同意厦门翔鹭纺纤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电力用户与厦门华夏国际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等6家发电企业开展电力直接交易试点,直接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在进行交易过程中的详细操作进行规范化和严格化。 在执行相关企业和个体用电的交易过程中,福建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价暂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福建和甘肃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批复的标准执行。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电网企业应按规定签订《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和《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输配电服务合同》,并报政府有关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备案,以便在出现纠纷时进行核实。 在以上规定的下达和贯彻的基础上,参与直接交易的发电企业直接向大用户供电的发电容量,在安排计划上网电量时应予以剔除。福建省经贸委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制定年度电力电量供需平衡方案时,要落实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电量,并按照对应发电机组近五年平均利用小时剔除参与试点的发电容量。其他事项请按照电监市场,20号文件规定执行。本省按照本通知规定认真组织试点,及时总结试点情况,工作中遇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全力对福建的电力大用户的用电和交易进行程序化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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