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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考证的相关条例 | |||||||||
【2010/6/17】 | |||||||||
近日国家对相关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规定进行了改革。国家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护士执业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须的护理专业知识与工作能力的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和大专学历的人员,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可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护理初级(师)专业技术资格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可以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后,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国家统一考试制度。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合格标准。每年的考试相关的规定要在考试的前一个月进行下达通知。 在护士资格考试中,分为实践和笔答两项,一次考试通过两个科目为考试成绩合格。为加强对考生实践能力的考核,原则上采用“人机对话”考试方式进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部,负责具体工作。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实行承办考试机构、考区、考点三级责任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考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负责本辖区的考试工作。并对相关的护士资格考试的全程进行监管和负责。 考试的地点应根据考生进行选择,考点需设在市中,考点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本考点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执行本考点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具体措施;受理考生报名,核实报名材料,初审考生报名资格;负责为不能自行上网打印准考证的考生打印准考证;处理、上报本考点考试期间发生的问题;发给考生成绩单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各级考 理机构要有计划地培训考务工作人员和监考人员,提高考 理水平。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相关的部门一定把好关,对执业资格考试进行严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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