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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节选介绍 | |||||||||
【2010/1/5】 | |||||||||
中小企业的上报的金融担保材料将由同级财政局、金融办对担保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于5月底前报自治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对于未达到条件的相关中小企业,相关的部门将给予通知。 对于经过初步审核的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材料,自治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中小企业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金融办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联合审核。经审核后,对核定的拟补偿担保机构及金额等内容向社会公示,公示15日后无异议的,自治区财政厅按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拨付。而未能过审核的中小企业部门,相关的上级部门将给予相应的指导。 (78)(18438)(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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