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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及医疗规定已执行 | |||||||||
【2009/10/20】 | |||||||||
新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审议通过,即将施行。新标准明确规定,医疗器械广告中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内容的,必须与经批准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明文件中的适用范围完全一致,不得出现表现性器官的内容。 “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在未成年人出版物和频道、节目、栏目上发布。医疗器械广告不得以儿童为诉求对象,不得以儿童的名义介绍医疗器械。”在新标准中规定。“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内容,不得含有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形象。”新标准还规定。 从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获悉,199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标准》同时废止。新《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自2009年5月20日起施行。 (072)(12704)(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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