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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的新政策 | |||||||||
【2009/10/13】 | |||||||||
2009年9月7日以后,在福建省省内任何地方参保的人员因正常工作调动或劳动关系转移,在省内不同统筹地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统筹区之间将相互认可,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连续累计计算。日前,福建省下发《关于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农民工符合条件可转参加职工医保《通知》规定,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已在城镇稳定就业且具备相应的缴费能力,可以转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医保时,以转入时统筹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在一次性缴足其历年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差额后,其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可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予以累计计算,并享受相应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通知》规定,参保人员跨统筹区转移时,只转移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医疗保险统筹公益金和公务员医疗补助以及大额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不转移。这样,既方便了参保人员因工作原因在不同统筹区之间享受医保,也方便了不同统筹区之间的医保支付。 参保人员因工作原因转入新的统筹区后,达到一定年限(缴费年限)就可以在新统筹区享受退休医保:从外统筹区转入的参保人员,转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时,累计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满25年,在 转入地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累计缴费年限或在 转入地实际缴费年限不足规定时间的,以本人退休时统筹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一次性补缴上述规定缴费年限的差额部分后,可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通知》规定,参保缴费时间应保持连续,不得随意中断。参保人员转移前后,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应在转入地续保时补足,断保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享受统筹公益金支付待遇。除正常调动工作人员外,因其他原因中断缴纳医疗保险费3个月以上的,从续保之日起6个月内不享受转入地统筹公益金支付待遇。这是为了便于管理,同时也对参保人员起一定的警示作用。 根据规定,在参保期间,参保人员由于种种原因如参保人员因脱产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教育或到国外学习与原单位中止劳动关系的,学习期间封存其医疗保险关系,不缴费、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毕业或回国后继续参保的,恢复其医疗保险关系,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中断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参保人员毕业或出国返回缴费年限合并:另外,《通知》规定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退休人员,不再转移医疗保险关系,可以通过办理全省联网异地就医卡进行异地刷卡就医结算。成建制转移单位的退休人员随在职人员一并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不缴费。这样,既方便了参保人员,也便于对医疗保险统筹公益金的管理和统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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