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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的争执 | |||||||||
【2009/12/15】 | |||||||||
从近几年来发生的这些医疗事故的纠纷来看,无论是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还是推行“举证责任倒置”的特殊规则,应当承认都各有利弊。在“立法大门常打开”的今天,良好的法律总是源于利益相关各方经过充分博弈之后所达成的妥协。《侵权责任法(草案)》作为一部法学专家深度参与的立法草案,它本身就已包含了某种妥协,所以,这种关注本身也属于一种妥协。 对而于此次的医疗纠纷事件,有不少人认为是又回到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关点上,但事实上,此番引发争议的“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再倒置”,并不是又回到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点。草案虽然规定受害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医务人员是有过错的,才能要求其赔偿。但考虑到医患之间信息完全不对等,草案也规定了三种需由医疗机构举证即“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换言之,“草案”通过列举法大大限制了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在客观上为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松了绑,但并不是对“举证责任倒置”的全盘否定的,所以,从主观上来讲,这也并不是对医疗机构的偏袒。 (78)(1436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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