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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将建立三级临床重点专科体系
    【2009/7/12】

        
      本报讯  (记者孙  梦)7月7日,卫生部就开展临床重点专科评估工作,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医政处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我国将建立以国家临床重点专科为龙头、省级临床重点专科为重点支撑、市级临床重点专科为补充的三级临床重点专科体系。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分为Ⅰ级和Ⅱ级,由卫生部组织专家评估,Ⅰ级临床重点专科代表全国 的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在全国范围内突出综合优势和整体水平,Ⅱ级临床重点专科突出临床技术特色,在重点方向上有所突破。省级及以下临床重点专科评估程序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据介绍,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负责向患者提供代表国家先进水平的疑难病症诊疗和专科医疗服务,并承担专科人才培养、临床研究和教学等。省级和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分别代表本省和本市的先进医疗水平和服务能力,承担辖区内急危重症和疑难病症的诊疗,并分别负责辖区内三级(不含)以下医院、县级及以下医院专科人员的培训和适宜技术推广。

      临床重点专科的评估将以二级诊疗科目(即三级学科,如心血管内科专业、神经外科专业)为主体,包含少数一级诊疗科目(如儿科、传染科)。2009年将选取2个~3个专业开展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试点,每个专业确定5个~6个Ⅰ级临床重点专科和15个~20个Ⅱ级临床重点专科。到2011年,力争每个专业培育若干国家临床重点专科,使其医疗水平和服务能力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为我国该专业的医疗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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