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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执证行医,不合格者将被解聘
    【2009/6/12】

        

      青海新闻网讯 “严格执行诊疗规范、操作规程,坚持以公共卫生服务为主,不得擅自扩大卫生服务范围和用药范围,就近为农牧民群众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的村医将予以解聘。”6月9日,省卫生厅出台的村卫生室管理办法,对村卫生室的工作性质、任务、人员管理等方面做出了更具体的规定。

      据了解,目前我省已经基本实现了村卫生室全覆盖,充分发挥村卫生室在农牧区三级服务网络中的网底作用。村卫生室在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需要担负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及预防接种、传染病监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地方病监测和防治及妇幼保健、建立农牧民健康档案,开展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农牧民健康教育、康复指导等工作的任务。

      《办法》规定,村卫生从业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医生必须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或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护士必须经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将择优聘用相应执业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到村卫生室工作并定期考核,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的予以解聘。同时,对乡村医生给予的补助,将按照对村卫生室或村卫生室从业人员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的考核结果实行。(作者:幼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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