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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有关规定修改
    【2009/4/7】

        

      本报讯  (记者钱  峰)为加强涉水产品监督管理,规范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卫生部近日发出通知,对大型水质处理器许可、系列水质处理器卫生许可、申报材料、技术审评等工作中的若干问题予以明确。

      通知将《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卫监督发〔2006〕191号)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大型水质处理器是指供团体使用,体积大,不宜搬动的水质处理装置,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长度或宽度或高度≥200厘米;2.重量≥100千克;3.一般水质处理器净水流量≥16.7升/分钟或反渗透(或纳滤)水质处理器净水流量≥3升/分钟。该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国产产品以现场审核日期为准,进口产品和申请延续产品以受理日期为准。

      通知明确,不同型号的生活饮用水消毒设备应分别申报许可。对已受理的生活饮用水消毒设备系列产品进行审评时和对已批准生活饮用水消毒设备系列产品进行延续审评时,只审评1个与检验报告对应的型号,其他型号应按照首次申报产品分别重新申报。

      通知还就申报材料提出多项具体要求:申报单位在提交涉水产品“产品材料及配方”时,应注明产品各主要处理单元及所用材料的规格和品牌等,产品的材料及配方不得擅自变更。对申报材料的要求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国产产品以现场审核日期为准,进口产品和申请延续产品以受理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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