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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定用人单位应组织女职工进行体检 | |||||||||
【2009/11/19】 | |||||||||
随着女性地位的不断提高,女职工劳动保护出现了不少新情况和新问题,国务院于1988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已不能适应当今经济形势的发展,其修订工作已列入国务院法制办的议事日程,对这项的修订以受到很多人的关注。 根据相关人员的介绍了解到,《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修订中,有三大焦点:一是用人单位至少每两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体检。体检的内容为妇女常见病筛查,包括基本检查项目和建议检查项目,如宫颈癌、乳腺癌、生殖道感染;二是每天应给予哺乳期女职工至少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此次修订草案第十三条规定:“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时间内每日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时间作为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日增加1小时的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三是女职工痛经可否休假。修订草案第七条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高处、低温和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有医学专家针对此条还专门提出,女职工因为痛经无法正常工作,有医生证明的,可以休1到2天病假,但不能扣除她们的工资。 参与此次修订的相关负责人说,《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确实有修订的必要,目前北京有不少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已经实行了每年一次体检。各地方也会随之执行这项规定。 (115)(16760)(1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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