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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见》要求门诊小病医疗费用将逐步纳入支付范围
    【2009/8/11】

        

      3日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获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部、卫生部日前联合发出《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要求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公益金支付能力,在重点保障参保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的基础上,逐步将门诊小病医疗费用纳入公益金支付范围。

      《意见》指出,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要在坚持基本医疗保险*策规定的基础上,充分考虑门诊医疗服务特点和城镇居民对门诊医疗保障的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筹资、支付等*策和就医、费用结算、业务经办等管理措施,通过统筹共济的方式合理分担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用。

      《意见》要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公益金要坚持收支平衡的原则,门诊统筹所需费用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公益金中列支,单独列账。开展门诊统筹应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中医药服务。将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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