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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政策法规司公布肝功能正常的“乙肝宝宝”将可入园 | |||||||||
【2009/8/7】 | |||||||||
征求意见稿指出,托幼机构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托幼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托幼机构应当根据规模、接收儿童数量设立相应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卫生室应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征求意见稿规定,儿童入托幼机构前应当经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托幼机构。儿童入托时,托幼机构应查验其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要告知其监护人并指导补种。托幼机构发现入托的儿童患疑似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通知其监护人进行离园诊治。患传染病的患儿治愈后,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方可入园。儿童离开托幼机构3个月以上者,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再次入托。 征求意见稿提出,托幼机构应制定与儿童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开展游戏及体育活动,并保证儿童户外活动时间,增进儿童身心健康及抗病能力;加强日常保育护理工作,对体弱儿童进行专案管理;定期开展儿童眼、耳、口腔保健,开展儿童心理卫生保健;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告工作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分级定类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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