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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纳入救助范围 | |||||||||
【2009/6/24】 | |||||||||
《意见》提出,在切实将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和五保户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的基础上,逐步将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等经济困难家庭人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医疗救助要坚持以住院救助为主,帮助解决因病住院救助对象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同时要兼顾门诊救助,帮助解决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患有常见病、慢性病、需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以及急诊、急救时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要按照有关规定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对其难以负担的基本医疗自付费用给予补助。各地要根据当年医疗救助公益金总量,科学制订医疗救助补助方案。逐步降低或取消医疗救助的起付线,合理设置封顶线,进一步提高救助对象经相关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补偿后需自付的基本医疗费用的救助比例。到2011年,各地累计结余的资金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公益金总额的15%。对于结余资金过多的,上级财政、民政部门应根据情况减拨或停拨补助资金。同时,中央财政对医疗救助的补助资金不再局限于中西部,而是扩大到包括东部在内的所有困难地区。 《意见》要求进一步简化操作程序。医疗救助对象凭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到开展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医疗救助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从而使困难群众能够及时享受到医疗服务。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卫生等部门,鼓励和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医疗救助费用的办法,民政部门可结合实际提供必要的预付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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