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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禁借防甲型H1N1流感之名违法销售药械对违法者参照“两高”司法解释从重处罚
    【2009/6/24】

        

      本报讯  (记者王乐民)6月22日,在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召开的加强防控甲型H1N1流感药械质量安全监管视频会议上,卫生部副部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邵明立说,对借预防甲型H1N1流感之名生产销售假劣防控药械和流感疫苗的,要参照“两高”司法解释,依法从重处罚。

      邵明立指出,药监部门必须做好4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按照“标准不降低、程序不减少”的原则,在确保安全有效的前提下,调整甲型H1N1流感疫苗等防控药械的审评审批策略,加快审评审批,为防控药械储备争取时间。二是严格标准,强化检验检测,加强上市后监测。确保防控药械的研发、生产科学进行,保障药械质量安全。三是加强生产环节的全过程质量监管,加强流通环节的监管,坚决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加大广告监测力度,对声称可以防止甲型H1N1流感或者增强免疫功能的药械广告,要特别加大监督力度,一旦发现与防控工作有关的违法药械广告,要及时移送工商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四是抓好宣传教育,增强相关企业的质量安全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引导防控药械合理使用,防止出现公众抢购囤积防控药械现象。

      据悉,目前药监部门加快了奥司他韦、扎那米韦、帕拉米韦等防控甲型H1N1流感应急药品的审评进程,已完成奥司他韦变更生产场地和改变工艺流程的审评,扎那米韦进口审评工作也基本结束。药监部门目前已提前介入帕拉米韦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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