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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药品关系重大 | |||||||||
【2012/2/8】 | |||||||||
药物是治疗疾病的一种方法,据了解,药品目录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三部分。其中,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用准入法,规定公益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区分甲、乙类,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时不分甲、乙类;中药饮片部分用排除法,规定公益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参保人员使用目录内西药、中成药和目录外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具体给付标准按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这种执行方式更好的保障群众利益。 目前我国的药物价格极其不统一,相关部门指出,统筹地区对于甲类药品,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全额给付,不得再另行设定个人自付比例。对于乙类药品可根据公益金承受能力,先设定一定的个人自付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给付,但设定个人自付比例 不得超过百分之四十。药品目录中自付比例为省本级统筹管理规定,各地可参照执行,或由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在征求卫生、药监、财政等部门及有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公益金运行实际另行确定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对于国家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药物、抗疟药物和抗血吸虫病药物,参保人员使用且符合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公益金不予支付;不符合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公益金按规定支付,这就明确指出了支付方法。 我国已经制定了新药的规定,通知要求,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并按照有关规定更新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公益金支付范围的医院制剂清单,但不得以任何名义调整药品目录或另行制订药品目录。要根据辖区内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药品使用情况,做好药品目录内药品名称的对应工作,及时更新信息管理系统的药品数据库。要按照药品通用名称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不得按商品名进行限定,不能以药品数据库没有更新为由拒付参保人员费用,希望这项法律群众受到好处。 (31)(1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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