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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食品须持《食品流通许可证》
    【2009/6/1】

        

      本报讯  (记者陈  飞)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王东峰5月27日在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座谈会上表示,为配合《食品安全法》的实施,国家工商总局制定了《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将于6月1日起实施。今后经营者从事食品销售活动,必须先行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

      该《办法》规定,经营者在取得许可证之后才能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不是其生产的食品,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不是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

      食品经营者在本办法施行前已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原许可证继续有效。自愿申请换证、原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的,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经审核机关审核后,缴销《食品卫生许可证》,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

      据了解,《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卫生部门将不再负责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而是转由质检部门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工商部门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则负责发放《餐饮业许可证》。各部门的监管职责将更加明确,不会再出现监管重复和监管空白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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