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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职业病鉴定难的问题 | |||||||||
【2011/11/14】 | |||||||||
一位外出打工者患上了急性白血病,医生说他只有两个多月的生命了,因为长期从事喷漆工作,患者认为自己得的是职业病,但由于工作单位拒绝出具劳动合同原件,鉴定机构于是拒 其做职业病鉴定。但是患者突然发病身亡,没等来那纸鉴定,当他离开这个世界的时候没有得到一个合理的的说法。 导致这样结果的原因很简单:按广东省职业病诊断“须知”的要求,劳动者要提交12个大项的材料,包括劳动者与企业的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健康监护档案等。患者没有劳动合同的原件,工作单位也拒绝提供,尽管他有在工厂的工牌、社保卡,甚至还有劳动合同的复印件等,但按“须知”的规定,这些还不能作为他和工厂的劳动关系的证明。就因这个细节问题,那么,鉴定部门真的无法帮助此患者吗? 我们都知道,国家的法律有其严肃性、科学性,非一日可成;但卫生、劳动、安监等职能部门在开胸验肺的“危机公关”后,是不是就只能坐等法律修订?有没有采用更人性的措施,缓解病友们的痛苦?在劳动仲裁、劳动诉讼中,工厂的工牌、社保卡、工友的证言,都可以作为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为何广东职业病鉴定部门 守“劳动合同原件”的规定,坚持不对上述病友做职业病鉴定?要知道,在单位刁难、拒绝向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和健康监护档案的情况下,劳动部门有责任监督工厂履行义务。向劳动者交付劳动合同,这本就是《劳动合同法》的强制规定。社会依然要面对病友在绝望中死亡,这令人悲哀。法律的修订诚然给了公众希望,但很多患了职业病的劳动者,说不定等不到那一天。在这个背景下,真心期待有关职能部门在此事故舆论风潮过后,希望能够有一些病友们合理的说法。 (191)(1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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