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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类和毒化学品应该办理出门证 | |||||||||
【2010/5/30】 | |||||||||
近日,卫生部又颁布出一条新的管理办法。《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就麦角酸、麻黄素等物质的生产、经营、购买以及监督管理作出规定。《办法》提出,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实行购买许可制度,药品生产企业、教学科研单位、外贸出口企业等均须凭《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进行购销。该《办法》将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实行购买许可制度。 我们都知道毒化学药品对我们有一定的危害。《办法》要求,生产、经营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依照《办法》和《条例》规定取得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生产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中属于药品的品种,还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和相关规定取得药品批准文号。此外,《办法》提出,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置专库或者在药品仓库中设立独立的专库(柜)储存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不应该随处乱发,而且还应该有专门的人看管。 毒化品还应该有专门的地方,生产和经营。《办法》指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和教学科研单位的监督检查。监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严格禁止自己私自生产和经营药品类和易制毒化学品。 (51788)(146)(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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