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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受害人受到法律保护 | |||||||||
【2009/12/12】 | |||||||||
据工伤部的相关负责人表示,《关于职业病人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待遇的意见》规定,被首次诊断或者鉴定为职业病,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在职职工,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被首次诊断或者鉴定为职业病的人员,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享受以下工伤保险待遇:已按月领取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其治疗职业病的医疗和康复费用由工伤保险公益金按规定结付。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首次诊断为职业病时本人的月基本养老金作为计发基数。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一级至四级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月享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计发的伤残津贴的,其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公益金予以补足。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生活自理障碍等级的,享受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以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月执行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由工伤保险公益金结付,这样的的政策可以使资金在分配方面更加的全面。 江苏省苏州市在这次颁发的《关于职业病人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待遇的意见》里还规定,被首次诊断或者鉴定为职业病时,职工与造成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已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或不符合享受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由造成职业危害的 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已破产、关闭、撤销的,由其原主管部门承担。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由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危害造成的,其工伤保险待遇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总之,意见的推出可以使劳动人员的人个权益受到了更好的保护。 (78)(21427)(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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