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的建设现代化城市,为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工期四大控制目标,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预算内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含国家、省补助)、政府融资和工程项目使用单位自筹资金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公共建筑工程项目。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包括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广场、园林绿化、地下管网等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维护、维修除外);城市公共建筑工程项目包括文教体卫、科学研究、社会福利、公检法司等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和事业单位的各类用房及其配套设施等项目。
为规划好城市的经济发展,经市政府批准,委托项目管理公司实施社会代建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按相关规定执行。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建管中心)为该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代表市政府行使业主在投资建设工程方面的有关职能,具体负责市级政府性投资占主体的非营利项目(特殊项目除外)建设过程中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市发改委、市财政、市规建、市国土、市审计、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或参与监督管理。市建管中心负责项目总投资在二百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二百万元以下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除经市政府指定由市建管中心代建的外,由项目使用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实施。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由城市市政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完成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项目确定阶段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性评价、用地许可、选址意见书、方案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审查、项目年度投资建设计划等相关文件的编制和报批等前期工作,市建管中心参与配合。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项目确定阶段工作完成后,由城市市政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将工程建设项目前期申报的有关批复文件、施工图等资料,移交市建管中心组织实施。以便更好的建设现代化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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