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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异地就医如何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 |||||||||
【2009/8/7】 | |||||||||
问:长期异地就医如何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答:符合长期异地就医条件的城镇职工医保的在职职工或退休人员,在办理了长期异地就医审批手续后,实行普通门诊统筹医疗费按月包干,分别以本年度本人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或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每人每月2%的标准,以按月拨付到参保人的医保卡个人医疗账户中。其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能记账。 新办理长期异地就医的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在办理长期异地就医审批通过的当日起,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及指定慢性病相关医疗费用不能办理记账结算。但在审批通过的当月,仍可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记账结算,次月1日起按长期异地人员就医及结算管理。 取消长期异地就医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在办理取消长期异地就医审批的当日起,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及指定慢性病相关医疗费用可办理记账结算。但在取消长期异地就医的次月1日起,方可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记账结算。 问: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是否所有的药费、诊疗费都可以记账? 答:参保人在选定医院普通门诊使用“普通门诊目录”范围内的项目,门诊统筹公益金可按规定给予支付;使用非“普通门诊目录”范围内的项目由参保人自付。属于乙类的项目,个人仍需按规定先支付“乙类先自付费用”,再按规定比例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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