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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严惩的行为 | |||||||||
【2012/5/19】 | |||||||||
关于供血和采血的法律出台了。根据国务院部署,卫生部和有关部门正在组织开展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的专项整治工作。最近,一些地方就打击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等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请示。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使用通过买卖、转让、租借等非法手段获取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 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药品经营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未经批准在登记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诊疗活动的;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承包、承租医疗机构科室或房屋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按照管理条例规定予以处罚。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是指划定区域内的具有当地户籍的供血浆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血液制品管理条例“情节严重”予以处罚:有第三十五条所列违法行为,经卫生行*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十二个月内两次发生第三十五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同时有三项以上第三十五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因第三十五条所列违法行为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造成第(四)项以外人身 后果的。这些都属于违法行为,应当受到严惩。 (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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