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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他们一个身份 | |||||||||
【2012/5/15】 | |||||||||
在某地有这么一条规矩,笔者看到了这则新闻, 反应就是,难道该地的治安环境恶化到必须驱赶“有前科者”搞隔离政策的地步?据报道,今年4月起,名单上的人或被劝离或被驱赶出了该地,而经过抗争留下的人,则生活在警方管控的阴影之下。或许当地的治安环境出了问题,当地有关部门为了稳定当地的投资环境,想到了这一招。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当地有关部门是在治安环境恶化的压力下,盲目的把治安环境恶化的罪过推到“有前科者”身上,这只不过是有病乱投医不负责任之举,根本解决不了治安问题,而且有可能会使当地的治安环境进一步恶化。 进一步看这个问题,当地有关部门有没有权力驱赶“有前科者”?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也就是说,凡刑满被释放的人员,应恢复其公民权利,社会和法律不得歧视有犯罪前科的人员。“有前科暂住者”也是我国合法的公民,他们应当享有与其他公民一样的权利,任何个人和集团都不能剥夺,“前科”不是剥夺公民权利的理由。而当该地警方驱赶“有前科者”时,警方说是按照“当地法规”,“当地法规”难道能与国家的法律相抵抗吗?很明显,该地市警方的做法已经完全侵犯了“有前科者”基本权利,是对“有前科者”人格的侮辱和权利的践踏。 我们应该知道,近几年,国家对刑满人员越来越关注。最明显的就是,国家加大了对刑满人员技能培训,使他们掌握一种技术从而找到好的工作,再次融入社会,同时也是避免他们再次犯罪的有效途径。由此可以看出,消除对“有前科者”歧视,使他们更好的融入社会才是避免他们再次犯罪的最有效办法。而该地有关部门驱赶“有前科者”的做法显然是与国家的相关政策背道而驰,它极大地 了那些“有前科者”的自尊,有可能促使他们再次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当然,我们更应该认识到,有“前科”不代表其以后再次违法犯罪。所以,我们的社会更应该给那些“前科”的人员更多的宽容,而不是对“有前科者”一再的否定和歧视。这是不道德的行为,是不可取的。 (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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