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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防震减灾工作的可实施性 | |||||||||
【2012/5/3】 | |||||||||
众所周知,地震的危害性是非常大的。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办法。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防震减灾联席会议对防震减灾的重大决策和措施进行研究、协调,对防震减灾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该市有关部门做了相关的规定,市和区县地震工作管理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规划的组织编制、地震监测预报、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地震应急预案管理等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防震减灾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市和区县建设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等工作。市和区县发展改革、经济信息、规划土地、房屋管理、民政、公安、卫生、消防、民防等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经费投入。 人人都得参加防震减灾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有权对违反防震减灾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市和区县地震、建设交通等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投诉依法进行处理。市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防震减灾规划和本市实际情况,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市防震减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区县地震工作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根据市防震减灾规划和本区县实际情况,会同区县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区县防震减灾规划,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备案。以便进行防震减灾工作的可实施性。 (6)(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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