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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人们了解的非法事项 | |||||||||
【2012/2/6】 | |||||||||
有关危害人们安全的通知也下发了,为了依法惩治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并结合审判实践情况,现决定对《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便于人们进一步理解。 来看看详细的解释内容吧!将其中的第八条 款修改为:刑法 百二十五条 款规定的‘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而为其存放的行为,或者非法存放爆炸物的行为。人们对修改后的内容要清楚。 另外,需人们注意的一点是:在公共场所、居民区等人员集中区域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或者因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三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上述行为,数量达到本规定标准的,不适用前两款量刑的规定。希望大家对新规定有个了解。 (24)(1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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