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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土地类型不应该受到个人的占有 | |||||||||
【2012/1/24】 | |||||||||
公益性公墓受到国家的保护,公益性公墓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当地村民提供安葬骨灰服务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由政府资助、社会捐赠或“一事一议”等方式筹资建设,不得招商引资建设,禁止个人承包经营,这样的用地类型只能是国家掌握。 这样的用地类型需要得到很好的管理,公益性公墓不得对当地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城市革命烈士、烈士的父母及其配偶、低保户等特殊对象需到公益性公墓安葬骨灰的,须经当地民政部门批准,不然是不能在这里安葬骨灰的。 公益性公墓选址也有一定的要求,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尽量利用历史形成的老坟场、废沙石堆积场或边角废地改造、新建,一般不占用耕地或林地;没有老坟场或可利用废地的可建骨灰存放设施,尽可能不打扰到居民的生活。 (12)(24)(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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