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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饮水水资源的处罚
    【2011/12/22】

        

     

      在饮用水资源上我国是怎样进行处罚的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建设废物回收(加工)场、有*有害物品仓库、堆栈,设置煤场、灰场、垃圾填埋场,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或者煤炭、矿砂、水泥等散货装卸作业的,处以多万元以上十几万元以下罚款;如果情节严重还需关闭厂。

      如果确定污染的处罚更严重,比如说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范围内排放有机*物控制名录中确定的污染物的,处以多万元以上几十万元以下罚款;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围网、网箱养殖的,拆除违法设施,处以多千元以上几万元以下罚款;这是较轻的一种罚款方式。

      另外,如果在保护区种植物是怎样处罚的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滩地、堤坡种植农作物,设置鱼罾、鱼簖或者以其他方式从事渔业捕捞,或者停靠船舶、排筏的,处以一千元以上多千元以下罚款,这种处罚是属于最轻的。

      (19622)(15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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