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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饮水水资源的处罚 | |||||||||
【2011/12/22】 | |||||||||
在饮用水资源上我国是怎样进行处罚的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建设废物回收(加工)场、有毒有害物品仓库、堆栈,设置煤场、灰场、垃圾填埋场,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或者煤炭、矿砂、水泥等散货装卸作业的,处以多万元以上十几万元以下罚款;如果情节严重还需关闭厂。 如果确定污染的处罚更严重,比如说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范围内排放有机毒物控制名录中确定的污染物的,处以多万元以上几十万元以下罚款;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围网、网箱养殖的,拆除违法设施,处以多千元以上几万元以下罚款;这是较轻的一种罚款方式。 另外,如果在保护区种植物是怎样处罚的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滩地、堤坡种植农作物,设置鱼罾、鱼簖或者以其他方式从事渔业捕捞,或者停靠船舶、排筏的,处以一千元以上多千元以下罚款,这种处罚是属于最轻的。 (19622)(150)(1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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