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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家庭收入方面的通知 | |||||||||
【2011/10/21】 | |||||||||
下面是关于低收入家庭的一个细则,主要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这一点首先需要大家明确。 此内容中所提到的人员包括,配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包括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已婚和未婚的成年子女、已成年但因病因残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详细的内容如上,人们要了解。 接下来就是每户家庭的收入情况,市民政局负责全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县(市、区)民政局和宜阳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宜春市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明月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社会事业科(以下简称三区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具体工作。制定好的办法,让每个家庭都能多收入一些。 (24)(1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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