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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人支付报酬的方式 | |||||||||
【2011/10/5】 | |||||||||
以下是关于广告报酬提出的办法,为了保障著作权人依法行使广播权,方便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就播放已经发表的音乐作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方式、数额等有关事项与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约定。以此来限定每个人的报酬多与少。 有关资金方面的问题,多数是会签合同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已经与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标准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以下称播放录音制品)的,依照本办法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这样的支付方式是最公平的。 本办法所称播放,是指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无线或者有线的方式进行的首播、重播和转播。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可以与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约定每年向著作权人支付固定数额的报酬;没有就固定数额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成的,广播电台、电视台与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以下列方式之一为基础,人们一定要遵守所提出来的方法。 (24)(1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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