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中国白癜风网 |
![]() 白癜风健康资讯 |
![]() 白癜风保健 |
![]() 白癜风治疗 |
![]() 白癜风案例 |
![]() 白癜风有问必答 |
| 白癜风健康资讯首页 | 健康快讯 | 健康趣闻 | 健康评论 | 热点关注 | 健康各地 | 健康法规 | 新药 | 求救 | 中医资讯 | | 西医资讯 | 中西医资讯 | 论文 | |
您现在的位置: 白癜风_白癜风治疗_中国白癜风网 >> 白癜风健康资讯 >> 健康法规 >> 正文 >> 正文 |
|
|||||||||
相关收费的另行改革 | |||||||||
【2010/6/4】 | |||||||||
近日国家有关部门为相关事业单位下达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调整、取消(停止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情况,我们在《2008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基础上,编制了《2009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为相关中央部门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改革。 经过相关部门的改革和修改提案,规定2009年12月31日仍在执行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2009年12月31日以前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本通知以及所附《收费目录》为准。如有违反此类条例,将会对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各个省市,城乡的财政人员与价格主管部门应参照《收费目录》格式,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截至2009年12月31日仍在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包括全国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其中,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实施的全国性收费项目不得列入目录),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并于2010年5月31日前将本地区的收费目录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并录入相关规定的法案中。 (58440)(53)(78) |
|||||||||
|
最新热点 | 最新推荐 | 相关文章 | ||
预期收费提前告知8病种诊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