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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办法出台有利于推进文明进程 | |||||||||
【2010/5/17】 | |||||||||
大家最近有没有关注这样一则报道,称某市新出台一项办法,该办法指出,病死婴幼儿遗体应当由其监护人妥善处理。委托医疗卫生机构处理遗体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双方签署《病死婴幼儿遗体委托处理协议书》后,由医疗卫生机构通知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安排专用车辆将病死婴幼儿遗体就近运到殡仪馆火化处理。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理由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登记,登记内容包括病死婴幼儿姓名、性别、出生及死亡日期等相关信息,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从而保证婴幼儿遗体的正确处理。 通过该办法,我们还应该知道,病死婴幼儿遗体包括成形完整死胎,应当按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要求,进行火化处理。少数民族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理,应当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提倡火化。由此我们也看出了政策中的人性化。 通过相关资料我们可以知道,该办法共15条,其中明确了病死婴幼儿遗体的处置责任主体,规范了医疗卫生机构对病死婴幼儿遗体的接收、转运、保存、处置等流程,强调了卫生、公安、民政等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责,提出了对监管缺失、违规操作等行为的查处意见。该市近日出台《该市医疗卫生机构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对查不到监护人的和监护人无经济负担能力的婴幼儿遗体,其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将由政府埋单。这也很大程度上加大了实施的可行性。 (52084)(11)(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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