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中国白癜风网 |
![]() 白癜风健康资讯 |
![]() 白癜风保健 |
![]() 白癜风治疗 |
![]() 白癜风案例 |
![]() 白癜风有问必答 |
| 白癜风健康资讯首页 | 健康快讯 | 健康趣闻 | 健康评论 | 热点关注 | 健康各地 | 健康法规 | 新药 | 求救 | 中医资讯 | | 西医资讯 | 中西医资讯 | 论文 | |
您现在的位置: 白癜风_白癜风治疗_中国白癜风网 >> 白癜风健康资讯 >> 健康法规 >> 正文 >> 正文 |
|
|||||||||
晋城市《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稽查专用票)>使用管理办法》节选学习 | |||||||||
【2010/1/12】 | |||||||||
对于煤车在相关的出处口查票时,各管理员要严格执行各项规定,严禁利用查验处罚职能直接或间接为单位或个人谋取不当利益,不得擅自向运输户以外的用户、企业或个人开具煤炭稽查票;坚决杜绝“收黑放黑”行为,如有发现此类行为的,将给于严重处分。 对于不合格的煤车,将处罚一定的金额,罚没款全额上缴国库。各出省煤焦管理站和出市(县)煤焦销售营业站,对无煤炭销售票的煤炭处罚后所罚款项在48小时内上缴国库。晋城市煤炭工业局每月根据煤炭稽查票存根联、使用明细汇总表、罚没收据存根进行数量核对、汇总上报市财政局。相关的市财政局将对相关的发票进行核对并保存。 (78)(18935)(143)
|
|||||||||
|
最新热点 | 最新推荐 | 相关文章 | ||
没有相关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