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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洋石油建设项目生产设施设计审查与安全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节选介绍
    【2009/11/20】

        

      
      海洋里含有很丰富的石油类物质,为了规范海洋石油建设项目生产设施设计审查与安全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号)、《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5号)、《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请相关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在海洋石油类的相关项目建设之前,其生产设施设计必须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认可的发证检验机构审查同意,发证检验机构应将审查结果书面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或海油安办海油分部、中油分部、石化分部(以下统称相关分部)备案;正式投入生产前,建设项目生产设施必须经海油安办或相关分部安全竣工验收合格,相关设施设备必须按照相关的规定执行。

      在海洋石油类的项目启动前,除海油安办负责的建设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由相关分部根据管辖范围,负责生产设施设计审查的备案与安全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相关的开工,如不合格需进行返工。

      (78)(1899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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