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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规范 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发布的通知 | |||||||||
【2009/11/14】 | |||||||||
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财政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财务局,解放军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财务部印发《 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 详细内容参考附件,望各单位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115)(17752)(1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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