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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出台关于离退休职工的相关政策 | |||||||||
【2009/10/24】 | |||||||||
这项新政出台时,江苏省医保中心主任表示,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与原单位脱钩,和养老保险一样实现社会化,是医保改革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南京的创新举措在省内开了个好头,为以后的开展活动垫定了基础。 据相关调查统计了解到,我省目前有离退休职工330多万人。按照现有的医保政策,参保人员退休后,单位和个人无需再缴纳社保费用,直接享受医保待遇。但如果用人单位中断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无论在职职工还是退休、退职人员次月起就被暂停医保待遇,并中止向个人账户划账。在南京,用人单位在3个月内补足欠费的,从补缴次月起恢复享受基本医保待遇,补划个人账户,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支付;欠费超过3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在按规定补缴后,可恢复参保人员待遇享受资格,补记个人账户,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但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公益金和大病医疗救助公益金不予支付。这一政策规定使那些困难企业退休职工经常因为企业欠费而影响医疗费用的及时报销。新政的出台,意味着南京的医疗保险在省内率先开始了社会化进程,在省内起到了带头的作用。 在新政策出台的同时,劳动保障局医保处有关人士同时提醒用人单位,虽然单位欠费今后不再影响退休人员的医保待遇享受,但在职职工还是执行原有政策,因此用人单位不能由此随意中断或欠缴费用。劳动保障部门今后也将加大对用人单位的缴费监控,保障在职职工的利益不会受损。这项政策即保证了退休员工的利益,又保证了在职职工的利益。 (115)(15575)(1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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