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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保护未成年人个人隐私 | |||||||||
【2009/10/14】 | |||||||||
作为一个孩子的家长,在武汉一杂志工作的苏定看到10月1日起将正式施行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电子版版本时,不无怀疑。“学校不排名次,你问他们这点怎么做到?”他认为,这部法律的很多地方都难以做到。 在国外生活多年的华中师范大学教育专家陶宏开,毫不掩饰自己的意见。“有关隐私权的一些保护,有点盲目照搬国外的做法”,之前,作为专家,陶宏开曾应邀参与过这部法规的立法调研座谈会。但他日前仍坚持自己的意见,“保护孩子的隐私权与父母监护权之间矛盾了”。“未成年人还未成型,需要父母等成人监护,现在不许他们查看其信件、日记、手机短信和聊天记录等,这不自相矛盾吗?” 该《办法》(修改稿)的起草人、湖北省未成年人维权中心执行主任李春生律师昨日接受采访时坦言,对这部法规的争议一直都存在。“就说这个隐私权,草案二审时还有人说要取消掉。”在整个立法过程中,他们看到了多次激烈讨论,大家意见纷纭。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于2007年6月1日施行。随后,国内相继有6省出台了具体的地方实施办法。15个月的立法争议。 2008年初,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被列入省人大2008年-2012年度五年立法规划项目中。团省委具体组织该草案的起草和立法调研工作。重新起草新的湖北省未成年人保护法被提上议事日程。2008年5月,当这部草案向全省征求意见时,在社会上就引起了强烈反响。 草案向全省征求意见,草案拟禁止家长“不经孩子同意就私查孩子短信的行为”等条目引起了社会各界以及互联网上的激烈讨论。作为起草律师李春生的助手,陈亮律师告诉记者,那时反对者的主要意见是,连自己孩子的短信都看不了,这简直不可思议,不符合现阶段的国情,超前了。2009年“六一”前,为这个争议,湖北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周冶陶接受中央媒体采访时说,《办法》拟立法保护未成年人隐私被误读。 《办法》拟定后,湖北即将实施的《办法》中,将时下流行的网上聊天、手机短信也纳入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保护。国家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条款中,对于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仅限于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等。针对这一点,这是充分结合了当下的实际情况,目的是使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范围更宽泛、更合理。周冶陶认为。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于7月31日立法通过,隐私权条款被保留了下来。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条款中,对于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仅限于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等。 (072)(14394)(1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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