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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局拟规定《化妆品名称标签标识禁用语》 | |||||||||
【2009-10-10】 | |||||||||
这项最新发表的规定明确指出,化妆品的标识上禁止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用语。禁止以“经卫生部(门)批准”或“卫生部(门)特批”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批准”等名义为产品作宣传;以化妆品检验机构和检验报告等名义为产品作宣传;以医学名人和使用者的名义为产品作宣传。如在广告语中出现上述几项中的任一项将严惩不怠。 《化妆品名称标签标识禁用语》还规定,化妆品名称标签标识中不能使用虚假夸大用语。例如,特效、强效、速效;一洗白、一洗黑;延年益寿、永葆青春;防止皮肤老化,祛除皱纹;丰乳;丰胸等。不能使用“治疗、排毒、防癌、抗癌”等明示或暗示对疾病有治疗作用和效果的用语。不能使用“中医世家、祖传秘方;经××例临床观察具有明显效果”等医疗术语。更不能使用“为你而疯狂、为你而沸腾;神、仙、鬼、妖精”等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这项规定将净化化妆品广告市场,以免更多的人上当受骗。 (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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