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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禁止随意终止妊娠的规定 | |||||||||
【2009/10/6】 | |||||||||
二零零九年六月份,《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今后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业务;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育龄妇女怀孕14周以上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不会为其进行人流手术。 为了更好、更加严格的控制终止妊娠的药品的使用、销售。《征求意见稿》拟规定,终止妊娠药品只能在具有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否则给予相关的处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公民举报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为选择性别终止妊娠,非法销售、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违法行为;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在大家的全力支持下开展活动。 《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拟对以下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对组织、介绍、非法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选择胎儿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违法购置、使用超声诊断仪的;以及相关部门不履行责任等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从500元至3万元不等,针对情况具体拟定罚款金额。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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