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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发布关于在校生缴纳医疗保险相关文件 | |||||||||
【2009/10/3】 | |||||||||
近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政府正式下发《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实施意见》。大学生因放寒暑假、实习等原因在外地发生急诊医疗费用的,须在住院5日内电话告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备案登记,以便为其报销医疗费用。 根据市政府相关工作人员介绍了解到,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公益金由参保大学生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政府补助两部分组成。个人缴费原则上由大学生本人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其缴费给予补助。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10元,其中大学生本人缴纳30元、财政补助80元。低保对象和重症残疾在校大学生缴费由同级财政与所在学校给予全额补助;大学生参保登记由各高校负责,对在校大学生进行人员统计和参保登记,并在规定缴费期内一次性足额代收每个学年度应缴医疗保险费,办理参保手续;参保大学生就医实行定点管理,因病情需要到异地转诊治疗的须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方可为其报销医疗费用,否则在异地就诊的费用不包括在报销范围之内。 《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实施意见》提出,对连续缴费大学生实行奖励,即连续缴费3年以上的参保大学生,自第三年起,按照当年筹资金额10%的标准(含政府补助部分)给予门诊医疗费补贴;自第三年起,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公益金支付比例在原基础上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同时,对应届大学生毕业后正式就业前待业期间,两年内仍享受在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从第三年起转入城镇成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并享受城镇成人居民相应的医疗待遇。 (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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