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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员工医疗费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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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解决在工作期间负伤特别是重伤的职工由于先期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等问题,福建省厦门市社保中心近期出台规定,在没有找到肇事者的情况下,工伤职工可先行到社保机构报销医疗费用。这样,在工作期间负伤特别是重伤的职工就可以先行报销医疗费用,从而使工伤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切切实实的解决负伤职工应为医疗费用过重而得不到治疗的问题。

  “以前对于因第三人责任导致职工工伤,肇事者逃逸的,一定得等找到肇事者或相关部门出具证明,工伤职工才能得到赔偿,”据福建省厦门市社保中心介绍:“这样导致工伤职工先行负担过重。”。为此,厦门市社保中心规定,对责任已经认定清楚,事故发生时间已满一年的,可先行到所属的社保机构报销医疗费用。这样的话,可以有效解决工伤职工由先行医疗费用负担过重,而在没有得到彻底治疗之前,就停止医治的问题。

  为了方便导致工伤职工就医,对参加社保的职工,厦门市社保中心还推行“工伤保险住院医疗费统一记账结算”的便民服务措施,采用社保机构与协议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医疗费,免去参保对象治疗期间要垫付工伤治疗费用造成的经济负担。另外,厦门市社保中心与全市25家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3家工伤保险辅助医疗器具配置协议机构、1家工伤保险协议康复机构签订了《厦门市工伤保险协议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管理服务协议书》,引导规范工伤协议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从而,解决工伤职工由于医疗费用和社会负担而不就医或提前停止就医的问题,使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很好的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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