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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独生子女保健费由每月5元提高到10元 | |||||||||
【2009/6/15】 | |||||||||
新华网西安6月12日专电(记者陈钢、张越男)记者11日从陕西省计生委了解到,新修订的《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条例》规定,独生子女保健费由每月不低于5元提高到10元。 新修订的《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其子女为独生子女。独生子女父母经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审核确认后,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可每月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 新《条例》明确了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奖励标准、年龄、资金来源、发放渠道和责任部门,将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发放标准由过去的不低于5元提高到不低于10元,将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的独生子女年龄由过去的14周岁延长至16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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