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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医保险种转换如何处理 | |||||||||
【2009/10/14】 | |||||||||
据报道,在广州市在8月1日起开始实施《关于非本市户籍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简称《通知》),在广州市就业的非本市户籍从业人员参加广州市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将从10月1日起享受广州医保待遇。据悉,目前已有1万多名参保人按通知要求参保,没人月缴55元年享29万保障。 据悉,参加非广州市户籍从业人员医保的人员,个人不需缴费,只需由用人单位以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集体按每人每月1.2%的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按0.26%的标准,缴纳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按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3780元计算,即单位需每月为其缴费55.19元,只要符合医保政策及医疗管理规定,每社保年度即可享受 不超过29万元的医疗保障。 如果出现险种转换,该如何办理呢?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险种确定后,在一个社会保险年度内不予变更。对此,广州市医保局进行了详细解释。险种转换分为两种情况。 1、如果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和外来从业人员医疗保险险种互相转换的话,缴纳原险种医疗保险费用的次月仍享受原险种的医疗待遇,转换为新险种后,在新险种参保缴费的次月享受新险种的医疗待遇。但是参保人停止参加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3个月后,才转换为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需重新计算6个月等待期,才能享受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如果出现在门特、住院治疗期间发生上述险种转换的,按照其出院时应享受的待遇类别计算起付线、统筹公益金支付比例、 支付限额;住院期间发生转院的,转院后发生上述险种转换的,或者出院后15日内因同一疾病在同一间定点医疗机构入院的,在第二次住院期间发生上述险种转换的,按照其出院时应享受的待遇类别对应的起付线进行补差计算,统筹公益金支付比例、 支付限额按照其出院时应享受的待遇类别计算;上述发生险种转换的情况如同时涉及跨社保年度的,则其起付标准按其前一社保年度标准确定,支付比例、 支付限额按出院时的待遇标准确定。上述发生险种转换的情况按照上述情况确定。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外来从业人员医疗保险互相转换的,其处理方法将参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互相转换。这是险种转换的第二种情况。 (0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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