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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怀孕女工有特殊关照 | |||||||||
【2010/6/20】 | |||||||||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利益,国家作出了一系列的劳动保障法。有一公司“考虑车间环境湿滑,怀孕女工已不适合继续工作”,本市某食品公司一纸通知将一名女工除名。日前,一审判决该公司支付该女工的工资几万余元。并让该女工孕期后续断工作。 经过调查部门进一步的调查表明,顾小姐去年进入食品公司工作,任生产科长,合同签至今年,约定月工资几千元。去年,顾小姐怀孕,一个月后接到食品公司通知,因为她“未按照相关规定怀孕”,且“车间环境湿滑,不适合在车间继续工作”,要求她办好离职交接手续。因怀孕被除名,顾小姐十分气愤,于是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食品公司支付去年仲裁结果之日的工资几万余元,获得仲裁委支持。但是食品公司不服仲裁,将顾小姐诉至法院,称恢复双方劳动关系后,顾小姐应到食品公司上班,却旷工至今,故该公司无须支付工资几万余元。本来顾小姐是因为怀有身孕请假在家休养。 法院对这件案子作了进一步调查,经审理后认为,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引起劳动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决撤销单位原决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在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现顾小姐主张产假工资,于法有据。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国家法律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从事不能胜任的工作并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57558)(150)(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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