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种情况,我们该怎么办呢?某医院在抢救病人的时候,一种急救用药药房已经没有存货,而市区批发企业也都没有这种药品。在十万火急的情况下,该医院决定到市内惟一一家销售有该药品的零售药店购进药品。可是这样做是违法的,这就让医院很为难了。
经过再三的考虑和商议决定购买该药,为了患者的生命安全,也为了减少法律责任,他们只购进了一次抢救的量, 因为抢救及时,患者脱离了生命危险。事后,药监部门的执法人员在讨论该案应如何处理时产生了分歧,有人认为法不容情,对两个单位都应进行处罚;有人认为考虑到现实情况,责令整改即可,不应处罚。这种问题就遇到分歧了,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
这个问题在网上也引起了很大的热论,这应当属于紧急避险情况,我记得在刑法中有个紧急避险的规定,是指为了使国家或者他人的生命、财产免受正在遇到的危险,迫不得已的情况下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当然这里指的是刑事责任。刑事责任都可以不承担,行*责任呢?当然我的意思不是类推,而是想引起大家的思考。让很多的网友也说出了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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